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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商鞅变法伊始,秦便“缘法而治”。至于始皇,并吞六国,更“事皆决于法”。以致汉人谓始皇“专任刑罚”,谓秦法“繁于秋荼,密于凝脂”。尽管汉人的评价多有过实之处,但也足见其法篇目繁多、内容庞杂。可是,关于秦的律令在浩瀚的古代典籍中却难觅踪迹。
汉承秦制,并使律令体系进一步完备;到西汉武帝时期,已“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徧睹”。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典籍“至唐时已佚”、“至宋末已全佚”。因此,人们长期以来对秦汉律令的认知,主要依靠《晋书·刑法志》及其之后的记载,其大致谱系是:李悝著《法经》六篇,商鞅受之以入秦,并改“法”为“律”;汉初,萧何承秦律,增户、兴、厩三篇,是为“九章律”。此外,加上叔孙通所作《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以及赵禹《朝律》六篇,共计六十篇,令三百余篇,构成了汉代的律令体系。
尽管秦汉律令亡佚已久,但自宋代开始,便有人致力于汉代制度的辑佚工作。在清末至民国初期,又有杜贵墀、沈家本、程树德等人在《晋书·刑法志》所述“秦汉律令的体系”下,将传世文献中的汉律令进行分类汇总。其中,沈家本的辑佚较为完备,除从《周礼》注疏中发掘出“田律”的篇名外,还从《史记》、《汉书》、《后汉书》中发现了“田租税律”、“租絜”和“田令”。
众所周知,商鞅变法的核心是以“农战”立国,那么“田律”无疑是规范农业生产的基准。这些律令在秦统一后到汉初仍被继续使用,而这段时间也是传统农本社会定型的关键时期。因此,对“田律”的研究有利于探寻其在秦统一乃至秦汉帝国的形成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此外,“田律”还涉及农业管理制度、农业信仰等方面的资料,若以其为基础,并将与之相关的内容进行综合研究的话,将有助于我们以农业的视角来深入理解传统社会在战国秦汉这个大变革时期的形与态。
一、秦汉时期“田律”的内容
“田律”一词最早的文献记载见于《周礼》注、疏。《周礼·秋官·士师》:“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四曰野禁……”郑注:“古之禁尽亡矣,今野有田律。”又《周礼·夏官·大司马》:“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 郑注:“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罚也。誓曰:干车,无自后射。” 贾疏:“此据汉田律而言。”
贾公彦认为田律乃“犯田法之罚”,意为《田律》是关于违反田猎相关规则后的处罚规定。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云:
“《周礼·秋官·士师》按,田律谓田猎之律,非田亩之事也。观后所引军礼,郑注《大司马》云:犯田法之罚,彼所言者搜田之法也”
沈家本认为《田律》是关于“田猎”方面的法律规定,而与农田管理无关。但当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等秦汉简牍文献出土后,由于田律的律文内容多与农业生产、管理相关,田律的定义出现了很大的分歧,分歧点主要集中在田律是否包括田猎的内容。比如,有学者认为《田律》是关于垦田、保护山林等与农业、林业、畜牧业相关的法律。还有学者认为《田律》是关于农村社会秩序、农田管理,以及收缴田税的法律,而不包括“田猎”的内容。更有学者指出《田律》应包括渔猎和农业生产两部分。那么,秦汉《田律》到底是否应该包括田猎的内容呢?
(1)农田规划
“二年十一月己酉朔,王命丞相戊内史匽民臂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道百亩为顷一千第一栏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寽高尺下厚二尺”
《管子·乘马》中载:“五制为一田,二田为一夫”,其中“二田”,便向我们透露了“亩二”制的耕作制度,也就是农田规划制度。还有一个重要的证据是银雀山汉墓竹简,其中《孙子兵法·吴问下》:
“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畛……韩、(巍)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畛……赵是(氏)制田,以百廿步为(畹),以二百卌步为畛。”
战国时期的田税基本按亩纳税,而亩制是一定的,如何才能取得民心?唯一的办法就是扩大亩积,这与齐国田氏的“大斗出、小斗进”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这个“畛”很明显是作为面积单位来使用的。而且,赵氏的“畛”的大小与文献中记载的秦田一亩的面积相等,也与“为田律”中“亩二畛”的面积相等,即为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计二百四十平方步的田块。
(2)土地授受
“田不可田者毋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田不可豤而欲归毋受偿者许之”
参见《汉书·地理志》:
“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
其中对土地属性划分中有“可垦不可垦”一类
具有受田资格的人按规定获得的授田,虽然可以以不可耕作的理由退还一部分或者全部,但是对退还部分的田地不能以其它要求为条件。授田是一次性行为,况且国家所掌握授田数量也不足,尽管要求重新授予,但再次受田的可能性较低。以不再要求重新授予作为还田的可能性更小,这与授田精神完全背离。还有一种,受田者受田之后,在开垦的过程中有所付出,而且也得负担当年的田租刍藁,若不向官府申索赔偿的话,则允许退回,并等待下次的授田机会。
(3)时令禁忌
时令
“以秋八月修封捋正强畔及癹千百之大草九月”
土忌
“毋以戊己日兴土功”
(4)农业监管
书言报
“县道已豤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
田时
“百姓居田舍毋敢酤酉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
田传
“有不当入而阑入者,及以它(诈)伪入而”
(5)田租赋税
入顷刍藁
“入顷刍藁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稁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
匿田、匿租
“坐其所匿税臧(赃),与灋(法)没入其匿田之稼”
伪田籍
“田及为诈伪写田籍,皆坐臧与盗”
户赋是按人头征收的口钱、算赋、刍稾税改为按户征收的结果。户赋是一般庶民缴纳的丁口之赋甚或其它杂赋,实际上就是一户内所纳诸赋的集合。《汉书·高帝纪》“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注引应劭曰:“不输户赋也。”认为汉代“户赋”之说,最出自应劭。
(6)农事纠纷
伤马牛、伤人
“ 诸马牛到所,毋敢穿穽及、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杀伤马牛,与盗同法。杀人,弃市。伤人,完为城旦舂”
伤稼
“罪及稼臧论之”
犬入禁苑
“之河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盗田
“盗田二町当遗三程者”
侵道
“盗侵巷术谷巷树巷及豤食之罚金二两”
二、秦汉时期“田律”的性质
关于“田律”的性质,主要涉及“田”字的本义和“田律”中与“田猎”有关的条文:
“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田律”
龙岗秦简也有与之相近的内容:
“黔首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杀之。河禁所杀犬皆完入公......”
从竹简的信息和内容的关联来看,当属于“田律”的内容。后者尽管残断严重,信息缺失较多,但通过其残存的关键词,仍然可以通过与睡虎地秦简“田律”进行比照而连缀。显然,后者也应该属于“田律”。除了由“百姓”改为“黔首”的细微变化外,其余内容也应完全一致。两则简文中都有关于“追兽”、“捕兽”的字词。如果把传统文献中的“田律”理解为“田猎之律”没有足够证据的话,那么上述资料似乎可以成为有力的佐证,特别是“毋敢将犬以之田”句。秦汉“田律”之“田”是否即包含了农业生产也包含了田猎的意义呢,这就关系到对那些与“田猎”近似的内容如何理解的问题。
甲骨文中的“田”字形状除少数稍异外,都写作“田”“田”与陈同音,陈即阵也,所以“田”的原始意义与田猎有关,而不是种植之义。而且卜辞中所记载的关于“田”的活动多以“焚林而田”的形式进行,于是有人认为“焚林而田”就是原始农业,也有人认为“焚林而田”即田猎。据考证,在上古时代两者实际上是不可分的,焚法田猎不仅与垦辟农田有关,还可以为田除害。虽然不能说田猎与农业生产是天然合一的,但二者的关系却不容忽视。
在上古时代,禽兽众而人民少,于是出现了“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猛兽众也”的现象,当然这些都是当时被认为有效的驱兽方式。随着定居和农业生产的发展,野生动物对农作物的破坏,也在情理之中,如《春秋》便把“多麋”与灾害等同。为了维护正常的农业生产和保证收获,自然要对野兽进行捕获或驱逐,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保护好庄稼,如《礼记·月令》孟夏之月所载:“驱兽毋害五谷” 郑《注》曰:“兽,窿、鹿之属,食谷苗,驱之令勿害也。”
在了解了田猎的特殊意义之后,我们再回到律文。从“田律”的规定“毋敢将犬以之田”来看,只是强调在动物繁育时节禁止“将犬以之田”,也就是说在平时则完全有可能不受限制。“犬”应指百姓犬。秦汉时期食犬之风盛行,因此百姓的犬可能用于食用或者卫家,而不是“猎犬”。由此可以推测“田律”的内容并不是针对“田猎”本身,而是对这种活动进行时间上的限制。又从“百姓犬入禁苑中……”来看,该律令制定的本身也不是以禁苑为中心,而是对发生意外情况并涉及到禁苑时才做出的相应规定。那么,“田律”中为什么会有与“田猎”近似的规定呢?我们似乎可以从睡虎地秦简《徭律》中找到蛛丝马迹:
“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
这条律文的意思是县所负责管理的禁苑,不论离山距离的远近,如果附近的农田面临有动物及牛马出来破坏禾稼,“县啬夫”应按田地多少,不分贵贱地征发在苑囿旁边有田地的人为苑囿筑墙修补,但此项工作并不计入徭役的范围。这就与“田律”中的“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相呼应,因此有理由认为这是针对在禁苑附近的农田发生意外状况的特别规定。此外,秦简“田律”中的内容与禁苑有着关联,而张家山汉简“田律”中却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这似乎也可以作为上述认识的一个旁证。
众所周知,禁苑是帝王所占有并由专人管理的地方,各种野生动物自然成长,里面的动物偶尔出来破坏庄稼也是难免的事。当然,禁苑之外的农田与山林之中也有各种野兽的存在。百姓为了维护农业生产,自然可以用犬进行驱逐,只是必须遵照时令而已,因此这方面的规定被纳入“田律”也是理所当然。至于百姓犬意外进入禁苑之后发生的事,则恐怕也不属于《禁苑律》所专门管辖的范围,于是便有可能把因“田律”有关内容所引起的事故而制定的对应性措施,顺理成章地纳入了“田律”的范畴。
总而言之,“田律”中尽管有近似田猎的内容,却与田猎没有本质的联系,其根本目的和出发点也是为了维护农业生产。“将犬以之田”应是通过驱兽以减少因动物破坏而导致收成受到损失的方式,因此很难说其就是狩猎的一部分或农耕经济之外的补充。从本质上来说,秦汉“田律”是关于农业生产的律令。
参考文献:《周易正义》、《尚书正义》、《礼记正义》、《尔雅注疏》等。
本文作者:文天下任俊(今日头条)
原文链接:http://www.toutiao.com/a6701816524383977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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