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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龙:马克思基于实践活动理解因果概念

网络整理 2019-04-23 最新信息
甄龙:马克思基于实践活动理解因果概念

伴随着唯物史观研究的深入,马克思的“历史科学”逐渐引起学界的广泛讨论。“历史科学”是标志着马克思与思辨唯心主义彻底决裂,并逐渐走向成熟的转折性概念。按照一般看法,这种“转折性”体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开始从早期的“人本逻辑”转向了“科学逻辑”。但是,研究者就上述两种“逻辑”之间的内在关系界定存在很大分歧。争论的核心就在于,“历史科学”是否完全排除了人本逻辑?马克思的历史理论究竟是构造于目的论之上的异化史观,还是基于因果论之上的科学理论?就此,不同主张之间的张力催生了对马克思思想本身截然不同的阐释与争论。

这种分歧背后隐含着方法论的对立,即目的论与因果论两种解释模式之间的对立。近代科学瓦解了目的论的世界观,塑造出了一个价值无涉、受因果概念支配的“物理自然”,这两种方法论似乎极难相容。而这种矛盾又经由苏格兰启蒙运动,被引入社会历史研究中。因此,要使得马克思历史理论中两种看似互斥的历史解释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彼此相容,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历史科学”所奠基于其上的“因果概念”,而不至于陷入卢卡奇所谓唯心主义无法解决的“二律背反”。就因果概念而言,在近代科学塑造的机械自然观下,其多被解释为经验实体或事件间外在必然联系的“自然因果”,而普遍必然的自然(科学)规律则以之为基础被构造出来,用以解释自然现象之运动变化。

自德国观念论始,康德已然开始反思这种因果概念。他认为,“自然因果”之效力是由先验范畴所赋予的而非来自实体本身关系。更重要的是,如果全然以自然因果解释人类历史,会将人类行动还原为单纯外在原因的结果而排除自由之可能性。由此,康德将“目的因果”(目的论)引入了因果概念。鉴于这种以目的为根据的因果概念兼具“下降”与“回溯”的双向因果关系,自然因果可被视为其手段而从属于后者。但康德并未以目的因果取代自然因果,而是认为二者分属不同原则而相对独立。此后,黑格尔则通过历史主义辩证法全然基于目的论来解释因果概念。黑格尔认为,自然因果仅仅描述出原因与结果的外在关系,无法揭示因果概念的内在必然性。而在目的因果的交互关系中,原因和结果同一且互相转化。进而,黑格尔将目的因果完全实体化、客观化为“自在自为”之真,并据此规定自然因果的外在客观性。由此,黑格尔取消了因果概念中目的因果与自然因果的相对独立性,以目的论诠释因果概念,由此其历史哲学所刻画的历史是依循目的论的必然发展过程。

相较而论,黑格尔用以把握人类历史的因果概念,很难见容于现代科学世界观。因为将目的因果关系实在化并等同于因果必然性,无疑是抹杀自然与社会历史区别的形而上学“幻想”。康德则主张通过反思判断力的范导性程序,“主观”地建立起目的论原则,并将其作为自然因果之外另一种线索性“视角”考察自然乃至社会历史有其合理性。但不论康德还是黑格尔,都试图重构因果概念来调和因果论与目的论,并以之把握社会历史。马克思同样试图构想一种区别于近代哲学的因果概念用以调和二者。为此,他首先彻底变革了讨论因果概念的哲学前提。区别于近代自然观,马克思认为自然可被理解为经由人类“感性活动”塑造而成的“第二自然”,即作为社会历史产物、属人的“现实的自然界”。这样,因果概念便无法单从自然因果意义上被规定,而是需要被置于人类实践活动的前提下加以理解。由此,马克思引入了一种“能动”的因果概念,即试图通过主体的行动及其与对象间的关系来解释因果关系。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能够以行动造成某个事件的条件,就意味着其是引起该事件的原因。因此,正是人的实践活动有效地说明了因果概念及其效力。

由于实践活动(如劳动)兼具生产性与目的性,是行动者在既有条件下将“目的因”“赋予”特定对象的现实性构造活动,马克思也引入了某种目的因果关系解释因果概念。因此,就解释社会历史而言,这种目的因果在一定意义上与康德相似,即都试图通过某种特定程序的设定,由主体将一种可被合理设定的目的概念“赋予”自然及社会历史,而决不能如黑格尔那般将其实在化并加以拓展运用,仿佛自然或历史本身具有某种目的。但在马克思这里,“目的因”也绝非康德意义上主观的先验理念设定。事实上,黑格尔早已批评过康德这种主观性设定无法真正触及现实的社会历史。马克思则进一步指出,目的论总是指涉行动者具体目的的实践范畴,其生成于现实的社会历史活动,这使得其因果概念真正具有改造现实的客观效力。基于这种因果概念,历史科学作为一种具有实践旨趣的历史解释模式,在以“目的论”把握社会历史总体时能够与现代科学世界观相容。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历史本质上是包含目的性之人类行动的“创造物”,因此,历史科学的这一解释模式并不能如物理科学般进行精确的说明或预测,而是具有源自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规范性解释意义。由此,自由行动也可以被合理设想。

诚然,人的行动总有其目的性,否则便无行动可言。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完全从行动者的目的来理解因果概念,否则又会倒向“随心所欲”的主观“意识构造”范畴。事实上,马克思虽然主张以包含主体目的的构造性活动说明因果概念,但他认为这种行动(如创造历史)是在作为以往实践活动对象化结果的既定条件下进行的。因而,对因果概念的说明也要参照作为行动之条件的客观现实前提。这样,在某一段社会历史范围,行动者本身又可被视为处于一定因果效力中。这也将马克思与唯心主义对因果概念的主观性规定区分开来。因此,在社会历史研究中,研究者可以将某一历史时期中特定方面抽象截取出来作出准确全面的描述,并依据因果概念之必然性对其进行科学把握,恰如历史科学对资本主义这一特殊历史阶段所进行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但是,这种因果概念之效力终究只是出自有限领域的事后理论建构,而非自然因果概念所表述的实体或事件间外在必然关系,因此不能将其不加限制地拓展运用到对社会历史的总体把握。那种认为人类历史受到永恒必然因果效力支配,并据此还原全部社会历史乃至预测未来的观点,在马克思看来只是资产阶级理论家的“幻想”。这样,就需要比这种因果论更全面的目的论解释模式作为规范性线索把握社会历史总体。

综上而论,因果论与目的论之间的矛盾之所以看似不可调和,是因为近代哲学以来,因果概念或被单纯归结为机械论的“自然因果”,或被片面规定为主观目的性或意向性。而马克思基于实践活动理解的因果概念,并未将因果论和目的论单方面地相互还原。正如康德讨论目的论与因果论关系时所言,如果取消二者间的相对独立关系,无论是将任何一方归结于另一方,都会使理性陷入“狂热”。而马克思将二者在一定范围内综合起来,进而使得因果论与目的论两种历史解释模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彼此相容。因此,在理解“历史科学”时,需要同时考虑其所蕴含的两种解释模式或两种逻辑,将其视为互为前提,却又相互独立的两种把握历史的方式,进而更加全面地把握社会生活。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马克思哲学的康德主义阐释路径研究”(18YJC720033)阶段性成果)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甄龙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作者:中国社科马克思主义(今日头条)

原文链接:http://www.toutiao.com/a668292096197866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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