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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协原副大大赵黎平洪尧叶子被执行死刑|赵黎平|死刑|最高人民法院

网络整理 2017-05-26 最新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赵黎平(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大大)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死刑复核一案,近日依法裁定核准赵黎平死刑。2017年5月26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赵黎平执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5年3月20日晚,被告人赵黎平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持枪将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26岁)杀害。2008年至2010年,赵黎平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有关公司和个人在收购股权、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请托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368万元。2015年3月21日,公安机关对赵黎平杀害李某某的抛物现场进行勘查时,提取了赵所藏匿的一支转轮手枪、一支六四式手枪及49发子弹。同月23日,公安机关对赵黎平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警体中心二楼的办公室进行搜查时,从保险柜内查获91枚雷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黎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赵黎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赵黎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及49发子弹,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赵黎平非法存放91枚雷管,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赵黎平故意杀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赵黎平受贿人民币23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支,情节严重。对赵黎平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黎平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罪犯赵黎平进行了宣判并执行死刑。临刑前,赵黎平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央视记者 奚丹霓 官志伟)

  【赵黎平简历】

  赵黎平,男,汉族,1951年8月生,河北玉田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6年9月入党,1969年4月参加工作。

  1969.04——1971.12吉林省科左中旗代力吉公社插队知青

  1971.12——1972.06吉林省哲里木盟通辽市教育印刷厂工人

  1972.06——1979.07吉林省哲里木盟公安处侦察员(其间:1978.05—1978.12公安部人民警察干校痕迹检验专业学习)

  1979.07——1983.11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刑侦科侦察员

  1983.11——1984.12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刑侦科副科长、公安处秘书科长

  1984.12——1990.08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副处长(1982.09—1985.10在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中文专业学习;1985.09—1986.01在内蒙古党校第一期政法短期培训班学习)

  1990.08——1991.10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副处长

  1991.10——1992.07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处长

  1992.07——1994.02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

  1994.02——2005.0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2000.03正厅级)(其间:2002.07—2002.08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厅局长研修班学习)

  2005.03——2007.02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大大、厅长(2003.02——2005.07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7.02——2007.12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大大、厅长、武警内蒙古总队第一政委

  2007.12——2010.05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大大助理,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大大、厅长(其间:2008.05—2008.08在中央党校科学发展观理论培训班学习)

  2010.05——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大大,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大大、厅长(2010.09副总警监)(其间:2011.09——2011.11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战略班学习)

  2011.12.30 增补为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2012.02——2012.07,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大大、党组成员,自治区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副大大,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大大、厅长

  2012.07,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副大大

  (简历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Tags:赵黎平   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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