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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房地产市场4月李逍遥在异界热点回顾|住房|户籍|居民_财经

网络整理 2017-05-01 最新信息

【政策动态】

◎3月31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其官网公布《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通知明确,从4月1日起,闽侯县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非闽侯县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及以上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高新区范围内的房屋在闽侯县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的,一并执行。

◎3月31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对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进行调整,调整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核定要求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80万元核定,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按不超过50万元核定。

◎据天津市政府31日消息,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4月2日起,在句容本市市区(含开发区)、宝华镇,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需提供在句容缴纳1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非保定白沟本地户籍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在白沟新城区限购新建住宅或二手房1套,且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该房产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

◎4月7日,从兰州市政府了解到,兰州市最新出台若干房地产调控措施,以遏制投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据了解,兰州市此次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措施中,在兰州市主城区的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购买首套房将保持原有信贷政策,但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的首付比例将上调。

◎山东淄博市房产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商品房网签备案有关规定的通知》,提出同一项目同一买受人网签备案多于两套,须由开发企业向房管局报备后方可网签。这一规定自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精神,城镇住房保障将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要求,成都市已于2016年起停止新建保障性住房。经研究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下一步成都市将研究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和提高租赁补贴标准,以租赁补贴方式支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

◎暂停向拥有河北定兴县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在县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县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暂停向拥有清苑区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城区1套及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取得本区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方可允许在本区购买一套住房。暂停向拥有本区1套及以上住宅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长乐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第一套及以上住房,取得不动产证未满两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暂停向拥有保定市满城区(含保定市主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满城区(含保定市主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满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继3月26日中山楼市限购限贷后,该市近日调控政策再度升级,明确要求新房售价高于备案价15%不予网签。

◎嘉兴海宁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称,自2017年4月2日起,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截至购房之日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须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连续缴费未满1年的,不享受相关购房补贴政策。购房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任丘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1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购买住房。

◎非廊坊文安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须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文安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限购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霸州地户籍居民家庭须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霸州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限购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

◎3月31日,天津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天津市已有一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这意味着天津也将执行“认房又认贷”。此外,《通知》还指出,在天津市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底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该《通知》自4月1日执行。

◎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月31日消息,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含),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含),方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近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内蒙古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并规定改造过程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从4月14日起,在海南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居民家庭在三亚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居民家庭在其他市县(包括海口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同时,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4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关于印发<杭州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住房、国土、公安等8部门将开展为期10个月的联合专项执法行动。

◎据新华社报道,为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渠道、降低广大缴存职工住房贷款成本,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在西安开始试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从2017年4月13日起,成都市内11个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60%,其中,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70%,贷款年限不超过25年;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月10日,滁州市召开国土房产工作推进会,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滁州市国土房产部门将通过开展市场专项检查、加大土地供应、增加市场有效供应和严防外地人来滁炒房等措施稳定房地产市场。

◎4月12日,佛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文,宣布提高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4月12日,广州市住建委明确,2017年3月30日后个人购买的商服类物业,可转让给单位,也可转让给个人,但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方可再次转让。

◎4月10日,东莞市政府官网再度发布通知,加码楼市调控,进一步限制外地人购房,首次“限售”:即自4月11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同时规定,东莞市内购房的(含新房和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出台政策,对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成交价1%缴纳,土地使用期限调整为70年。

◎4月12日,成都市房管局等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对于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在30日内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房管部门可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售许可申请。同时,在成都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4月11日,承德市人民政府连夜出台《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将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非承德市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范围内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二年后方可转让。

◎近日,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文件,对备受瞩目的公积金政策做出了调整。双职工最高贷60万!二套首付40%!

◎4月8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楼市新政。惠州将严防投机炒作。其中明确规定,新购买(新购买是指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方可转让。该规定自2017年4月9日起施行。

◎江苏省常州市政府办公室8日发布《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要求新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二手住房),须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常州市在设定产权证明年限、调整住房交易政策的同时,还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公转商补息贷款)的,首付比例从30%提高至50%。

◎近日,珠海楼市调控升级,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在珠海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珠海市户籍居民,暂停在珠海市范围内向其销售住房。

◎近日,扬州发布楼市调控政策,在扬州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二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一套住房及以上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公证机关不得办理协议手续。

◎4月14日,唐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4月14日起,唐山市实行住房限购政策。非唐山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中心区(路南、路北、高新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暂不得在市中心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4月14日,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委宣传部获悉,日前,该区下发满政〔2017〕25号文件称,对《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满政〔2017〕22号)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此“修改完善”后的文件明确:对能够提供满城区一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满城区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满城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满城区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及以上满城区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满城区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满城区域内向其售房。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4月14日发布房地产市场限购政策,自4月15日起,非秦皇岛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秦皇岛市限购区域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发布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暂停向拥有本区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本区1套及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及以上本区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对能够提供本区一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4月17日,从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了解到,自2017年4月17日12时起在全市范围内(不含嘉兴港区)暂停向在平湖市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兰州市17日晚间公布了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具体措施,并开始在兰州市主城区三个区实行区域限购,并明确相关调控政策有效期为五年。兰州市开始对主城区的城关区、七里河区和安宁区实施区域限购,包括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其中兰州市户籍家庭已有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住房;非兰州市户籍家庭有一套及一套以上住房的,不能在限购区域内再购房。

◎从4月15日起,山东将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囤房炒房专项行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须一房一价申报,利润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对申报价格进行核查。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须按照核准的一房一价,面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不予网签;3个月后房屋价格确需调整时,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年度涨幅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审核,超出的不予核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行业管理服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从2017年5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浙江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当在领取有关文件(证书、合同等)之日起20日内,通过浙江省住房信息网的“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填报基本信息,并上传证书文本。

◎4月18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西安房地产市场新政策:商业贷款首套房首付不低于30%,二套房不低于40%,第三套房则不能贷款,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5%。

◎浙江嘉兴桐乡自2017年4月19日零时起实施住房限购措施,暂停向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嘉兴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嘉兴港区自4月19日起楼市限购,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平湖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4月18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建设行政审批的通知》,严禁擅自改变项目规划用途作为居住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和分割销售。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日前出台方案,从即日起至年底,全面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20种不规范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企和中介将受到书面警示、暂停网签、列入“黑名单”等处罚。

◎4月19日,海南省物价局印发《实施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的通知》,要求各市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如需重新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防止随意涨价行为。

◎嘉兴市海盐县自4月20日零时起实施住房限购措施。在全县范围内暂停向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目前浙江嘉兴毗邻上海的三个县市嘉善、平湖、海盐都已限购。

◎4月19日,济南发布最新限购令,济南市户籍家庭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有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住房贷款均视为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60%。其中商业按揭贷款最长年限缩短至25年,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取消凭缴纳住宅维修资金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60%,商业按揭贷款最长年限缩短至25年。

◎4月19日,长沙市住建委发出《关于执行“长政办函〔2017〕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3月18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并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原件,且各款项按《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长政函〔2016〕261号)规定办理的,可按原政策执行。

◎4月20日,央行营管部和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要求开发商和中介履行反洗钱义务。

◎4月22日,加入广东限购大潮又新增一个城市。当天晚上11时许,江门住建局通过其公众号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本地家庭限购三套,首付提高至三成!

◎4月24日,海南省琼海市发布房地产调控新政,即日起要求海南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主要三个镇购房时,需提供至少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个人所得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据清远市银行业协会前天发布,5月1日起,非清远居民按揭贷款,首付至少4成。该协会前天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印发《关于清远市房地产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银行业风险防控,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落实房地产信贷调控。

◎成都市规划局、房管局等多部门4月21日联合发文通知,要求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含商兼住、住兼商项目中的商业、办公部分)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许可开发、建设、销售、使用,严禁擅自改变为居住用途。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宣传房屋可以用于居住,不得出现酒店式公寓、商务公寓等违规宣传用语。

◎4月23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从5月1日起,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现行的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50%。

◎宁波市从4月23日起正式施行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并同步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此次住房限购仅涉及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目前网签系统已暂停。

◎4月24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或转让。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房屋管理部门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纳入“黑名单”,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4月25日,从北京市通州区了解到,今年,北京市、通州区两级将加大对北京城市副中心房地产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炒地、炒房行为。通州区还将与天津市武清区、河北省廊坊市联手打击投机炒房炒地行为,特别是联手治理异地散发小广告、跨省开办售楼处等行为。

◎4月25日,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共同发文,规定只要在顺德销售的商品住房价格一经备案,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报。两局同时重申,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以及其他行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月27日透露,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4月27日,广东江门鹤山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暂停向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近日,山西省临汾市住建局发布关于鼓励农民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奖励细则,这个市各县(市、区)农民于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每平方米200元的购房奖励。据悉,山西省多地已出台类似去库存新政。

◎海淀区今年将加大对申请人的户籍情况、实际居住地的审核,严格审核入学条件。对于部分热点区域内的空挂户、集体户、户口挂靠等情形,凡不符合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的,今年均不作为入学资格条件;另外,凡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如过道房、车库房等情形,及租住违法建设房屋、办公用房、地下室、多人合租等情形,均不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楼市动态】

◎地产调控及融资渠道的收紧让房地产企业不得不加快去化(去库存)节奏。目前,多家上市房企已披露今年前两个月的销售数据,其中,万科以866.3亿元暂居第一、恒大以684.1亿元紧随其后;整体来看,15家上市房企今年前两月的销售总额已达2751.86亿元,较去年同期猛增81.59%。其中,首创置业前两月的合同销售额同比增长485.7%,表现最为突出。

◎今年3月中旬以来,全国楼市迎来一波密集联动调控,涉及30多个城市。而深圳除了1月19日发文收紧商品住宅和商务公寓现售之外,并没有参与本轮调控,而是延续去年10月4日出台的“深八条”政策。新政之后的深圳房价继续维持回落盘整趋势,刚需盘主导低迷的深圳楼市。一季度,深圳商品住宅共成交3259套/33.64万㎡,成交面积环比2016年四季度下跌63.83%。2017年一季度深圳新房均价54846元/㎡,同比小幅下降0.75%。新政后市场谨慎,供给紧缺甚至断档,是成交量大幅走低的主因。3月新房成交量处于历史低位,仅为803套,环比减少0.1%,从2016年10月开始,新房成交量已经连续6个月下滑。

◎4月12日从海南省第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上获悉,海南商品住宅去化期收窄至约17个月,其中主要城市海口、三亚去化期降至一年内。

◎国家统计局1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1~3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2903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9.5%,增速比1~2月份回落5.6个百分点。商品房销售额23182亿元,增长25.1%,增速回落0.9个百分点。

◎4月17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主要城市地价监测报告》显示,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主要监测城市地价总体水平为3880元/平方米,其中住宅地价6040元/平方米,环比增速2.06%,较上一季度下滑0.12个百分点。

◎3月份起,房地产市场调控趋于频繁,截至目前已经有50余城市出台了超过140次调控措施。日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商品房成交数据显示,两项销售指标继续处于回落当中。1月-3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2903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9.5%,增速比1月-2月份回落5.6个百分点;商品房销售额23182亿元,增长25.1%,增速回落0.9个百分点。然而央行数据显示,3月份居民部门中长期贷款增加4503亿元,较上月多增699亿元,且占同期新增贷款总额的比重超过44%,接近去年全年的水平。

◎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3月,全国新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9.5%,增速较1-2月回落5.6个百分点,延续了2016年4月以来增速持续回落的态势。事实上,扣除春节前后大规模返乡置业的扰动,去年10月以后,新房销售面积增速回落趋势非常明显。尽管有去年高基数的影响,但热点城市和区域启动调控是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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