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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草案|委员关注“禁用行人造人间奇凯达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投资法|行政|外商

网络整理 2018-12-27 最新信息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明确提出:“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12月26日分组审议草案时,这一规定引发部分委员的关注。

 

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委员徐如俊建议,将上述条款中的“强制转让技术”删除,或者修改为“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

 

委员周敏认为,上述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仅规定行政手段范围比较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了利用行政手段外,也可以采取其他有影响力的方式,这样的话,仅仅规定到利用行政手段,那么如果采用其他的方式强制转让技术,可能就没有办法去规范。所以,建议对这个地方再斟酌一下,扩大范围,只要是利用公权力的影响力强制转让技术,都应该是禁止的。”

 

委员蔡昉则提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这句话看上去是回应了外国人的诉求。可以说这个陈述非常原则,在实践中怎么能够把握?其实对我们自己来说也是太原则了,或许束缚了我们的手脚。”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刘丹 

校对 杨许丽

Tags:投资法   行政   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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