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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开箱衣带隔年香西监察委反腐首用“留置”措施 这和此前“双规”有何区别? |政解

网络整理 2017-04-14 本地信息
(原标题:山西监察委反腐首用“留置”措施这和此前“双规”有何区别?|政解)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4月13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的一则消息引起了记者注意。消息显示,日前,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

这条消息中提到的“留置”措施,是此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赋予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可采取的权责措施之一。而此案也是北京、山西和浙江三地监察委成立以来,公开资料中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案。

  当事人曾于2015年10月被免职

首先来看被采取留置措施“当事人”的情况。据媒体2015年11月16日报道,曾担任山煤集团董事长、党委大大一职的郭海在当年10月被免去职务。当年10月26日,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官网发布消息称,10月25日上午,集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省国资委党委决定,因工作需要,免去郭海同志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董事长、党委大大职务。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官网消息显示,该公司总部位于山西省省会太原市,拥有中国煤炭出口专营权(全国仅四家企业拥有)、中国内销煤经销资格和铁路运输计划单列权,是山西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煤炭资源整合七家特大型主体之一和省级转型综改试点企业。

自被免职之后,郭海的去向问题一直未有下文。

直到今年3月22日,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关于郭海的消息,称经省委批准,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大大、董事长郭海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留置”被列为监察委可采取12项措施之一

在此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留置”被列为试点地区监察委可采取的措施之一。

去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试点地区监察委的权责。决定称,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在顶层设计之下,北京、山西和浙江三地启动了监察委改革试点工作。

记者了解到,2017年1月18日,任建华当选为首任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当天下午,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标志着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1月20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成立;1月22日,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会议召开。

  专家:留置措施适用待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措施,留置权引发各方关注。其与“双规”有什么区别?在适用方面有何要求?还有哪些内容需要明确?

制度反腐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双规”与留置在实施主体、依据、期限等方面都有不同。

“双规”直接依据是1994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称“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今年1月十八届中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中未对“双规”作出规定。在此之前,“双规”已经沿用了近23年。

与此前的“双规”是党纪律检查机关依据条例采取的措施不同,留置是试点地区的国家监察机关依据全国人大授权采取的措施,目前非试点地区尚不可用。

“‘双规’基本上是没有明确固定期限的调查手段,虽然内部做过一些规定,但是外界对此并不了解”,李永忠对比表示,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审查期限,留置的期限应为90日,并且可以延长一次。

对于留置的实施程序,李永忠称,参照“双规”的规定,第一是要求对重处分的人才“双规”,第二是一般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才动用“双规”,第三是有可能出现泄露案情、串供、逃跑等意外情况的人采取“双规”,“对留置之所以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是因为它目前还是三个省的试点所采用的措施,将总结吸取‘双规’的经验教训,结合现实的反腐斗争的实际情况加以扬弃。在试点基础上看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编辑:李丰

(原标题:山西监察委反腐首用“留置”措施这和此前“双规”有何区别?|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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