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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养狗新规:遛狗绳不能长于2米 出门须机器猫铁人兵团戴嘴套

网络整理 2018-09-04 本地信息
(原标题:长沙养狗新规:遛狗绳不能长于2米,规定区域每户限养1只;狗伤人,主人须将伤者送医)

如今

犬只管理问题已经成为

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难题

《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引起了广泛的热议。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说明。

△昨日下午,在湘江风光带上市民牵着爱犬在路上散步。随着在城市里养犬的市民越来越多,产生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出台相关法规进行规范刻不容缓。

8月30日,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再公布实施。

狗狗伤人

狗主人须将伤者送医并垫付医疗费

根据多方意见,在《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后增加“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对犬只伤人后养犬人的责任予以明确,避免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并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后增加“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由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委托无害化处理机构对病犬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作为第二款,明确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的处理方式。

“我们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对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将犬只尸体委托无害化处理机构处理。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委托无害化机构处理。禁止丢弃、售卖死亡犬只。’”该负责人说,死亡犬只随意丢弃、售卖将对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造成严重隐患,必须严格制止并依规处置。

严格管理区内饲养普通犬只

每户限养一只

如今,在城市里养狗的市民越来越多,因此产生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数天前,在雨花亭万博汇小区,就出现了因为犬只管理问题,从而导致业主之间发生冲突,并产生了一系列连锁反应。甚至在小区业主群中,经常为养狗问题发生争论,出台法规对养犬进行规范已经刻不容缓。

“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社会各方意见,我们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处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告诉记者,如增加了公安机关查处未经许可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违法行为,从而使职能部门的职责更全面明确。并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严格管理区内许可饲养普通犬只的,一般每户限养一只,最多不超过两只”修改为“严格管理区内饲养普通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扶助犬除外。”

“从目前长沙居民户数看,截至2017年末,长沙居民总户数达238.6万户,内六区达106.6万户,其基数相当庞大,作出每户限养一只的规定与长沙当前犬只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城市的承载力基本相适应。”该负责人说,严格管理区“限养一只”的规定也是当前国内其他城市犬只管理政策中的普遍做法。如青岛、南昌、珠海、太原、西安、广州、上海、成都等城市都作出了“限养一只”的规定。同时,根据一审后征集的各方意见以及群众反映意见来看,很多市民要求长沙应该严格限制养犬,在长沙全区域禁养或者是限养一只。

狗狗出户时

均应用犬绳牵领,并佩戴嘴套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立法工作机构并未也不会将犬类和人类对立起来,而是将立法的关注点放在如何规范养犬行为、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上;放在尊重养犬人的合法权益和犬类合适的生存环境上。不论是否养犬,都应在一定的社会规则下活动,只有遵守了相关社会规则,才能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关于犬只活动空间受到挤压的问题,有意见认为,《条例草案》规定了许多的犬只禁入区域,也规定了早晚时间段犬只不得进入社区公园,以及携犬出户时的诸多限制措施,犬只的生活空间受到过多的限制。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草案修改稿中,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用2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并删除了第二十四条“限时禁入社区公园”的内容。即犬只不分大小,在严格管理区出户时均应用犬绳牵领,并佩戴嘴套。

今年4月27日下午6点,长沙王丽(化名)骑电动车路过芙蓉路陈家湖路段时,被突然蹿出的一只没有系牵引绳的拉布拉多追逐。出于害怕,王丽用脚驱逐它,却被这只拉布拉多咬伤了脚背。不久后,拉布拉多犬的主人赵持(化名)赶到现场。赵持将王丽送至附近医院,及时注射了血清和狂犬病疫苗,并向她支付了医药费1900元。

“单纯以犬只体重作为牵领犬只的犬绳长短、是否应佩戴嘴套的标准,实践中很难操作,也欠科学,根据众多市民意见,为人身健康安全考虑,作以上修改。由此犬只外出对各类人员造成的危险性已降至最低,故同时删除《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该负责人说,“对规定犬只禁入区域以及携犬出户的管理措施,主要是基于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健康、有效避免矛盾纠纷以及尊重广大市民意见的考虑。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一味地放任养犬和不科学地禁养、限养犬只都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同时,此次修改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鼓励具备条件的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但不得从事犬只营利性活动,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发挥有关社会专业组织的优势和专长,动员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活动,体现了‘社会参与’的立法原则。”该负责人表示,在《条例草案》第十条“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基础上,增加“相关部门”为接受举报和投诉的部门,是为了进一步拓宽举报、投诉的渠道。

Tags:长沙   条例草案   养狗   法制委员会   嘴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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